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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单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喀喇沁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喀喇沁旗人民检察院

喀喇沁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喀检公诉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单某某,男性,196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8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不便分类的其他从业人员,赤峰**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喀喇沁旗,住内蒙古赤峰市喀喇沁旗******组,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喀喇沁旗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0月29日被喀喇沁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齐某某,内蒙古法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喀喇沁旗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单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8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因牡丹属于落叶灌木,牡丹园是否属于非法占用的林地,及月牙山梁顶施工地块需要进行补充侦查,分别于2019年1月17日和2019年3月25日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喀喇沁旗森林公安局分别于2019上2月15日和2019年4月25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份开始,被告人单某某雇佣于某某、曹某某、杜某某等人开始在十家满族乡上烧锅村莫家沟区域内进行施工。

2017年5月15日,单某某与红山区人李某某合资成立赤峰**有限公司。公司成立后,单某某继续雇佣于某某、曹某某、杜某某等人在莫家沟区域内及月牙山梁顶地块施工,先后修建了牡丹园、停车场、农家院房屋,种植丁香树、油菜花、有机蔬菜等。

2018年11月27日,喀喇沁旗林业局出具鉴定意见:非法占用林地49.7亩,均为商品林地,在十家满族乡7林班(上烧锅村)261、273、300、308、318、495、501、504、523小班范围内。

由于牡丹园所占用的土地为林地,该公司修建的观光电梯为于某某负责征地手续,故喀喇沁旗林业局出具的鉴定意见中属于赤峰**有限公司非法占用农用地的面积为8.6亩。

本院认为,单某某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单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赤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喀喇沁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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