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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单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鹿检一部刑不诉〔2020〕874号

被不起诉人单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02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街道**小区**幢**室(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街道**村**幢**室)现。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6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单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8日14时33分许,被不起诉人单某某通过“闲鱼”APP向他人以人民币1350元的价格购买和尚鹦鹉一只,对方通过韵达快递将该鹦鹉送至被不起诉人单某某在**小区**幢**层**室家中。2020年4月21日11时许,公安机关在上述地点抓获被不起诉人单某某,并查获上述鹦鹉及另外二只和尚鹦鹉。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单某某收购的一只鹦鹉、另持有的二只鹦鹉均为和尚鹦鹉;根据《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规定,和尚鹦鹉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Ⅱ。

上述事实有被不起诉人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葛某某、陈某某出具的归案经过、司法鉴定意见书、搜查笔录、提取笔录,开箱录像,扣押清单、支付宝转账截图、闲鱼平台交易记录及物流信息、微信账户及聊天记录截图、移交单、核查记录表、身份信息,涉案疑似和尚鹦鹉照片、涉案手机照片等证据相印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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