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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单某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_喀喇沁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喀喇沁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喀检公诉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单某某,男性,196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8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喀喇沁旗,住内蒙古赤峰市喀喇沁旗******组,因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经喀喇沁旗人民法院决定,于2019年6月13日被喀喇沁旗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喀喇沁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单某某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审查,本院于2019年12月11日第一次退回喀喇沁旗公安局补充侦查,喀喇沁旗公安局于2019年12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第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本院于2020年1月31日第二次退回喀喇沁旗公安局补充侦查,喀喇沁旗公安局于2020年2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第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08年9月份,被不起诉人单某某在时任喀喇沁旗十家满族乡上烧锅村村主任期间,为方便喀喇沁旗鑫鑫矿产品有限公司白石矿开采排渣等,在只召开村班子会议未召开村民代表大会且未经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将喀喇沁旗十家满族乡上烧锅村槟榔沟集体荒山,以10万元的价格永久性转让给喀喇沁旗鑫鑫矿产品有限公司,喀喇沁旗鑫鑫矿产品有限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亦为单某某。单某某为了避嫌,后委托喀喇沁旗鑫鑫矿产品有限公司白石矿矿长杜某某(系单某某舅舅)代表喀喇沁旗鑫鑫矿产品有限公司,于2008年9月10日与喀喇沁旗十家满族乡上烧锅村村委会签订了《荒山使用权转让协议》,将喀喇沁旗十家满族乡上烧锅村槟榔沟里柴家沟西荒山以10万的价格转让给喀喇沁旗鑫鑫矿产品有限公司。

2019年9月10日,喀喇沁旗自然资源局对喀喇沁旗十家满族乡上烧锅村转让给喀喇沁旗鑫鑫矿产品有限公司的荒山进行了土地勘测定界,勘测用地面积为38.0227公顷,合570.34亩。 

喀喇沁旗自然资源局2020年2月24日出具的说明证实:我局聘请具有相关资质的测绘单位将有关数据与2019年度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进行了套合与比对,得出上烧锅村委会非法转让土地的使用权为上烧锅村集体和平庄矿务局所有,其中上烧锅村集体土地16.05亩,(采矿用地14.82亩、其他草地1.23亩),平庄矿务局554.29亩(林地508.3亩、采矿用地45.95亩)。因该涉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案件发生在2008年,无电子数据,故无法提供转让前的土地性质及用途。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单某某之行为不构成犯罪。决定对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单某某如果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申诉。



     喀喇沁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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