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潍城检部一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南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7021965********,汉族,高中文化,潍坊**水泥有限公司职工,住潍坊市潍城区**街**号**号楼**单元**号。2020年3月2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潍坊市公安局潍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潍坊市公安局潍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8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南某某驾驶鲁******号轿车沿通潍城区玄家村南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省道223线56公里玄家村路口南侧时,将由西向东横过道路的玄某某撞倒,致其头、胸部受钝性外力作用致创伤性休克死亡。
上述事实有书证、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证实。
本院认为,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对受害人及家属进行了赔偿,取得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潍坊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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