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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南某某伪造、变造、买卖、使用虚假证件案)_克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克山检诉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南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2291981********,汉族,中专文化,向华乡**林场工人,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市**镇,现住克山县**林场,2019年2月27日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被克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克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南某某涉嫌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20年1月2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9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7日10时左右,在克山县电业局家属楼西侧路边克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依法对南某某驾驶的黑色凯美瑞车牌号黑B****2车辆进行检查时,驾驶人南某某出示自己在网上购买并伪造的假机动车驾驶证被执法民警查获。

经侦查,克山县公安局于2019年2月27日将被不起诉人南某某查获归案。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南某某通过网络购买驾驶证,伪造后予以使用,其行为已构成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由于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南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齐齐哈尔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克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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