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富平检刑不诉〔2023〕136号
被不起诉人南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3221994******,*族,初中文化,现在富平县庄里镇领协工业园上班,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文水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3年3月16日被富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富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3年7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3年3月13日22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南某某酒后驾驶晋JU****白色大众牌小型轿车,从富平县庄里镇富安二路“宴君阁”饭店出发,沿富安二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西安建工集团项目部附近时,被富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庄里执勤中队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120mg/100ml,经陕西渭南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南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7.34mg/100ml。
本院认为,南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但其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南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富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3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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