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温龙检六部刑不诉〔2020〕395号
被不起诉人南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821992********,汉族,文化程度大专,个体户,群众,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乐清市**镇**村。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6月26日被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温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王红娟,浙江联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8日21时39分许,被不起诉人南某某醉酒后驾驶浙CN****号小型轿车沿温州市龙湾区状元街道文昌路由北向南行经瓯京花苑路段时被交警设卡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南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5mg/100ml。
本院认为,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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