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康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南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1021975********,汉族,本科文化程度,系鄂尔多斯市**培训中心员工,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现住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城**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4日被鄂尔多斯市公安局康巴什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鄂尔多斯市公安局康巴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4日1时8分许,被不起诉人南某某醉酒后驾驶蒙K**号雷克萨斯牌小型越野客车,沿康巴什区泰康街由东向西行驶至泰康街与康宁路交叉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被不起诉人南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4.45mg/100ml。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南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南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较低,行驶距离较短,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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