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64号
被不起诉人南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051988********,汉族,专科文化程度,群众,个体,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裕华区**路**号**栋**单元**号,现住石家庄市桥西区**街**号**单元**室。2019年11月2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9日22时许,南某某饮酒后驾驶冀******号灰色明锐牌小型汽车,行驶至石家庄市桥西区**路**街处时,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桥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抽血检测,南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10.21mg/100ml。
本院认为,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系初犯、偶犯,并未造成交通事故,犯罪情节轻微;在被查获后,服从配合检查,经传唤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观恶性较小,有悔罪表现,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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