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阿荣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5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南某某酒后驾驶蒙E*****小型普通客车,在沿阿荣旗那吉镇滨河东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和平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和平医院司法鉴定中心血样检验南某某每百毫升血液中含133.97毫克乙醇,已达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阿荣旗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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