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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南某某危险驾驶案)_阿荣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阿荣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阿检一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南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1221969********,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阿荣旗**局科员,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阿荣旗,住阿荣旗**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阿荣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6日被阿荣旗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阿荣旗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月20日被阿荣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阿荣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5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南某某酒后驾驶蒙E*****小型普通客车,在沿阿荣旗那吉镇滨河东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和平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和平医院司法鉴定中心血样检验南某某每百毫升血液中含133.97毫克乙醇,已达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

本院认为,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情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阿荣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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