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一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南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01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住商州区**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商洛市公安局商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南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先后于2019年12月12日、2020年2月28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1月13日、2020年3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商洛市公安局商州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2年3月至5月期间,李某甲伙同李某乙、白某某、郭某某、南某某在其位于商州区**镇**村**组的家中及周边山坡空地处开设赌场,利用每天下午14时至17时、22时至次日0时的两个时段,以摇宝猜单双的方式招揽闲散人员进行赌博,赌场押注100元起步上不封顶,每场参赌人数不定,少则四五十人多则数百人。期间南某某在赌场上帮助宝官赔注挣费用,获利600余元。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商洛市公安局商州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能够证实南某某在李某甲开设的赌场上帮助宝官赔注赚取费用,但不能证实南某某主观上与李某甲有开设赌场的共同意思联络,也不能证实南某某有组织人员参赌、抽头渔利或者入股分红等行为,同时也不能证实南某某的行为构成赌博罪。因此,商洛市公安局商州分局认定南某某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南某某不起诉。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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