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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南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沧运检第一检察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南某某曾用名南**男性,197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021973********,汉族,文盲聋哑人,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泊头市,住沧州市**家属楼,无业。2019年5月1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沧州市公安局运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被沧州市公安局运河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31日,本院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剑,河北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沧州市公安局运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7日晚10时许,被不起诉人南某某来到沧州市荣盛广场附近,发现路边停放一辆黑色电动摩托车,南某某用随身携带的车钥匙捅开该车车锁并骑上驶离,行驶十余米后,被车主发现,车主追上南某某将其抓获。经审查,南某某系聋哑人,以前没有判刑记录,对本次犯罪认罪认罚,且被害人对其表示谅解。上述事实,由被不起诉人南某某的供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沧州市运河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物证、书证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聋哑人、认罪认罚、被害人谅解等从轻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的规定,决定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沧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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