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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南某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_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检四部刑不诉〔2021〕95号

被不起诉人南某某,女,1962年****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3303231962********,汉族,文盲,个体经商,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乐清市**街道**因涉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3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南某某涉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2日,被不起诉人南某某在明知织纹螺属于国家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食品,仍在乐清市**街道**菜市场摊位上进行销售,后被乐清市公安局当场查获,现场查获尚未销售的疑似织纹螺2.22公斤。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南某某处查获的疑似织纹螺均为织纹螺属的螺类。

上述事实有南某某的供述、抓获经过、鉴定意见、刑事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前科情况核实证明、户籍证明、称重清单及视频等证据加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本院认为,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下犯罪情节:(1)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态度良好;(2)自愿认罪认罚;(3)系初犯。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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