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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南通某某服装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如皋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如皋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皋检二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单位南通**服装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徐某甲,住所地如皋市**镇**村**组。

诉讼代表人徐某乙,系南通**服装有限公司员工。

本案由如皋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单位南通**服装有限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起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单位南通**服装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徐某甲于2016年1月间,为抵扣税款,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由蔡某某、周某某介绍,结识了孙某某,由孙某某介绍从山东省五莲县**纺织有限公司为南通**服装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价税合计人民币580200元,抵扣税款人民币84302.56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单位实际经营人徐某甲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被不起诉单位已退出抵扣税款8430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税款抵扣证明等书证;

2.证人姚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单位实际经营人徐某甲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南通**服装有限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退出抵扣税款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南通**服装有限公司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单位南通**服装有限公司退出的抵扣税款,将由如皋市公安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如皋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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