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卜某某、王某某故意伤害案)(卜某某)_敦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敦化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敦检一部刑不诉〔2020〕64号

被不起诉人卜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 居民身份证号码2224031997********,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敦化市**街,现住吉林省敦化市**街**社区*组,无业。被不起诉人卜某某因在网上传播恐怖主义视频,于2019年12月28日被敦化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04月28日被敦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并于2020年5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敦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卜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4日00时45分许,在敦化市**街**城对面的“**麻辣烫”内,因金某某买麻辣烫与卜某某相撞一事双方发生口角,后在店外马路上,被不起诉人卜某某与王某某使用拳脚将被害人金某某殴打,致使金某某面部、左眼部、鼻子受伤。2020年5月12日,经敦化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金某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涉嫌故意伤害罪,但被不起诉人卜某某系初犯、偶犯,本人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能够主动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延边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敦化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敦化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8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