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化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敦检一部刑不诉〔2020〕64号
被不起诉人卜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 居民身份证号码2224031997********,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敦化市**街,现住吉林省敦化市**街**社区*组,无业。被不起诉人卜某某因在网上传播恐怖主义视频,于2019年12月28日被敦化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04月28日被敦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并于2020年5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敦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卜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4日00时45分许,在敦化市**街**城对面的“**麻辣烫”内,因金某某买麻辣烫与卜某某相撞一事双方发生口角,后在店外马路上,被不起诉人卜某某与王某某使用拳脚将被害人金某某殴打,致使金某某面部、左眼部、鼻子受伤。2020年5月12日,经敦化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金某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涉嫌故意伤害罪,但被不起诉人卜某某系初犯、偶犯,本人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能够主动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延边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敦化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敦化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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