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常武检刑事刑不诉〔2020〕158号
被不起诉人卜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811967********,汉族,高中文化,常德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津市市,现住津市市**镇**号。因涉嫌串通投标罪,2020年9月16日被常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卜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单位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初,常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黄某甲(不起诉)受刘某甲之邀,欲共同承接“津市市**镇农村综合服务平台、站所生活业务用房改造工程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两人商议由刘某甲多出些资金,黄某甲负责以挂靠**公司的方式,以该公司名义参与该项目的投标。后黄某甲向该公司实际经营者同案人卜某某汇报了此事。为确保**公司中标,黄某甲、卜某某邀请湖南津市市*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省津市市*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参与陪标并取得了他们的同意。之后上述三家公司自行制作标书,在开标前一天由黄某甲及**公司财务刘某乙分别给三家公司提供了高于**公司的投标报价。
2020年5月13日8时许,黄某甲、卜某某、**公司的司机卢某某及李某某分别开车到达**常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门外。当日9时许,卢某某和李某某经卜某某、黄某甲安排在交易中心门口一一询问来者是否来参与“**项目”的投标,当问到湖南*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称“*乙公司”)的黄某乙时,得知他们是参与投标,便要他们找**公司老板。黄某甲向黄某乙提出希望出钱让他们放弃投标,双方未谈妥。当日9时28分许,李某某在交易中心门口将*乙公司的投标文件封条撕开,导致*乙公司无法参与该项目投标。当日上午项目开标后,**公司以537.42万元中标。2020年9月16日黄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黄某甲及卜某某二人已赔偿*乙公司损失人民币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证明材料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卜某某及同案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且系民营企业经营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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