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洪检二部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卜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1061966********,汉族,研究生文化,中共党员,湖北省**局**,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大道**号**栋**单元**室,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大道**号**栋**单元**室。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洪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3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年10月24日由洪湖市公安局执行。2020年5月16日由洪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洪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卜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洪湖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卜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本院认为洪湖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