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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卜某某串通投标案)_洪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洪检二部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卜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1061966********,汉族,研究生文化,中共党员,湖北省**局**,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大道**号**栋**单元**室,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大道**号**栋**单元**室。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洪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3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年10月24日由洪湖市公安局执行。2020年5月16日由洪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洪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洪湖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卜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本院认为洪湖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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