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卜某某交通肇事案)(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公开版)_临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临澧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刑检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卜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11987********,汉族,初中文化,司机,湖南省安乡县人,住安乡县**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6日被临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日,本院对其重新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

本案由临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卜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9日凌晨,被不起诉人卜某某驾驶湘******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即混凝土搅拌车)沿临澧县临佘线道路由西往东行驶时,凌晨2时40分许,当其行至佘市**镇**村**组路段时,因超速行驶且对路面情况观察不力,导致所驾车辆撞到同向在前骑人力三轮车前行的被害人朱某某,造成朱某某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临澧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卜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和第二款“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绔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之规定,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朱某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卜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赔偿了4.2万元,余额部分由保险公司正在赔付中,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赔偿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澧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