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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卜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奉节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奉检刑不诉〔2020〕Z140号

被不起诉人卜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于重庆市奉节县,公民身份证号码5002361990********,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重庆市奉节县**镇政府工作人员,现住址为重庆市奉节县**街道**小****-**室(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奉节县********号)。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5月23日被奉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俊,奉节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本案奉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卜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5日,被不起诉人卜某某以帮助被害人彭某某办理养老保险需要银行卡原件为由,从被害人黄某某处获得彭某某邮政银行卡(621799690********)原件,后又从彭某某处得知银行卡密码,在未经被害人彭某某同意的情况下,冒用其邮政银行卡,于同年5月15日15时准备在奉节县白帝镇农村商业银行ATM机上分两次取现金人民币10000元,在第一次取得5000元人民币现金成功之后,在第二次取款时发现黄某某为寻找其本人已在银行外,因慌乱导致取钞超时,第二次所取5000未能取出,被退回ATM机。

2020年5月15日,被不起诉人卜某某在奉节县白帝镇浣花社区农商行被奉节县公安局民警传唤到案;同时公安机关将被不起诉人卜某某所取现金5000元人民币扣押并于2020年8月2日发还给了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清单、见证人户口信息、发还清单、ATM机交易流水、网点监控视频截图、银行交易明细、到案经过、户籍信息;

2.证人沈某某、赵某某、田某某、马某某、杨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彭某某、黄某某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6.银行监控视频光盘。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卜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被害人进行了全额退赔。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被不起诉人卜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奉节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奉节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下二十万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余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虚假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 ,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不起诉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不起诉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第一百七十九条 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第一百八十一条 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定,通知被不起诉的人,同时抄送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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