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未检一部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卜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30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街**号,工作单位:陕西绿宇明光景观装饰有限公司。2020年5月2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20日23时37分,被不起诉人卜某某驾驶一辆车牌号为陕A****6蓝色路虎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市明光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明光路与凤城一路十字处时,适逢民警在此执勤,发现被不起诉人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遂将其带至医院抽血化验。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卜某某案发时血醇浓度为132.5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查获经过;
3个人信息;
4鉴定意见;
5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卜某某法制观念淡薄,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唯被不起诉人选择醉酒后于深夜在人稀车少路段行驶,社会危害性不大,查获后能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审查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良好,依法可以不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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