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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卜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一区检刑不诉〔2020〕Z926号 

被不起诉人卜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25198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政治面貌群众,职业务工,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镇**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1日20时22分许,被不起诉人卜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粤S2****号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石碣镇东风北路,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卜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6.6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被不起诉人卜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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