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铜检一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卜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3197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被徐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8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卜某某酒后驾驶苏CP****号小型轿车,上道路行驶至徐州市铜山区秦洪桥卡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被不起诉人卜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9.4mg/100ml血。
被不起诉人卜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被不起诉人卜某某于2020年8月3日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犯罪情节轻微,且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亦无前科劣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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