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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卜某某危险驾驶案)_德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检刑不诉〔2020〕46号

被不起诉人卜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2519**********,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县**镇**村**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被德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6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卜某某饮酒后驾驶桂L*****号小型客车由**村往***方向行驶,行至*******前路段时,碰撞路边花圃及天网监控设施,造成天网监控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右江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卜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8.09mg/100ml。

上述事实,有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照片、鉴定意见、书证等证据予以证实,被不起诉人亦有供述,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并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有较好的悔罪认罪态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百色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德保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德保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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