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二部刑不诉〔2020〕70号
被不起诉人卜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222197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现住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开原市**镇**村**组**号,无职业,群众,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1日21时许,被不起诉卜某某驾驶冀C*****小型汽车行驶至燕山大街与迎宾路交叉口北300米,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秦皇岛港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卜某某检材中检出乙醇成分,其浓度为112.75mg/100ml,卜某某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从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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