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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卜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并迎检刑检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卜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223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五台县**乡**街**巷**号,现住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街**路**号楼**单元**号。2020年10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4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卜某某酒后驾驶晋A****L号白色福特牌小型轿车沿东中环(辅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东中环五龙口街往南300米处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18.9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查获照片、呼气酒精测试结果。证明被不起诉人卜某某系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2.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信息、机动车行驶证、行驶信息等。证明被不起诉人卜某某的驾驶资质及车辆信息。

3.被不起诉人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明被不起诉人卜某某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自愿认罪认罚。

4.违法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调查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明被不起诉人卜某某的身份信息,且其无前科劣迹。

5.鉴定意见及鉴定意见通知书。证明被不起诉人卜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18.96mg/100ml,其对鉴定意见无异议。

本院认为,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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