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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卜某某故意伤害案)_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51号

被不起诉人卜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9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东海县,住江苏省东海县**村**号。卜某某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1月10日被东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23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30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22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由东海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东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卜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5月23日 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4日0时许,在东海县牛山街道**KTV门前,李某甲、李某乙与卜某某因挪车问题产生争执,后双方发生打架,造成李某甲、李某乙、卜某某均受伤。经鉴定,李某甲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李某乙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卜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与对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取得了对方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坦白、赔偿谅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东海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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