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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公开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柳北检检察一部刑不诉〔2020〕99号

被不起诉人卜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321969********,壮族,大学本科文化,民盟盟员(自报),系广西**学院**,住广西柳州市柳北区**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3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3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6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卜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桂B****5的“大众”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柳州市柳北区209国道3304公里(君武路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拦车例行检查,发现其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之后,民警将被不起诉人卜某某带到柳钢医院进行血样提取,并将血样送至柳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司法鉴定所进行血液乙醇定性定量检测。经检测,被不起诉人卜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3mg/100ml,超出醉酒状态临界值。2019年3月8日,被不起诉人卜某某接到公安人员电话通知后,自行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理。

本院认为,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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