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盘检刑不诉〔2020〕48号
被不起诉人卜某甲,男,1985年7月3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85********,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住盘州市**镇**村一组。因犯抢劫罪,于2011年7月21日被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4年10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5日被盘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0日经本院以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2月10日被盘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3 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卜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2日补充完毕移送起诉。
盘州市公安局移送起诉认定:2020年1月4日08时左右卜某乙、卜某甲兄弟二人从**镇家中出发,到**镇山坡上去找虫路,兄弟二人分开在山坡上找,没有找到虫路,卜某乙现行从山坡上下来,在**镇**村**寨子边石岩下避雨,雨停后经过**村**组二道岩210县道边邹某某家,发现邹某某家房子后面喂养有蜜蜂,看见邹某某家已经熄灯睡觉了,卜某乙就从邹某某家房子左侧上去偷了一箱圆柱形蜂箱喂养的蜜蜂送至距邹某某家三百米远的210县道公路边,然后又转回去从邹某某家房子左侧上去又偷了四箱蜜蜂(三箱圆柱形蜂箱喂养,一箱方体蜂箱喂养)到距邹某某家三百米远的210县公路边,并用编织袋将蜂箱套住,然后打电话联系其弟弟卜某甲到此处接他,卜某甲随后骑着自己的摩托车(大运牌,红色,车牌号:贵B*****)到响水镇新民村一组二道岩公路边与卜某乙会合,卜某甲并询问卜某乙口袋里是什么东西,卜某乙告知是偷来的蜜蜂,并要求卜某甲用摩托车将偷来的五箱蜜蜂运走销赃,卜某甲明知道卜某乙的蜜蜂是盗窃来的,还帮其捆绑在自己的摩托车上帮其运走,在上车准备逃离的时候,卜某乙将摩托车踩翻了,蜜蜂箱散落在公路上,卜某乙、卜某甲再次准备将蜜蜂捆绑在摩托车上运走时被正在巡逻的响水派出所民警发现,响水派出所民警经表明身份,对其进行盘查,卜某乙谎称自己的蜜蜂是在隔壁村寨给农户购买的,民警当场要求卜某乙找到卖蜜蜂给他的人,卜某乙见民警不相信他说的话才承认偷来的,卜某乙、卜某甲盗窃的五箱蜜蜂于2020年1月10日经鉴定为价值4796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盘州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卜某甲的行为涉嫌盗窃罪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卜某甲不起诉。
扣押的卜某甲蓝色手机一部,退回侦查机关处理。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盘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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