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检公诉刑不诉〔2019〕6号
被不起诉人卜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7241963********,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住凌海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8年8月24日被锦州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19年3月20日被黑山县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锦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卜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9月4日向锦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锦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3月19日将本案移交我院审查办理。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20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至2018年3月间,被不起诉人卜某某得知王某某(另案处理)可以给他人办理**钢厂职工养老保险后,在明知他人没有在**钢厂工作过的情况下,以一次性缴费办理**钢厂退休社会养老保险名义,直接或通过他人联系为38名不符合条件的人办理**钢厂职工养老保险并从中获利,在骗取国家社保资金的过程中即被查获,案发后退还全部非法获利。
本院认为,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系犯罪未遂,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退回全部非法获利、给他人造成的损失较少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锦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黑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4月2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