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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卜某某销售假药案)_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齐富检二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卜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1031996********,汉族,初中文化,哈尔滨市**商贸有限公司货运司机,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五常市,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花园**区**单元**室。因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于2018年9月11日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0月17日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10月12日经本院决定,于当日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盛元平,黑龙江省天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齐齐哈尔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卜某某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1次(2019年11月11日至2019年12月11日)。因侦查机关未在法定补充侦查期限内补充侦查完毕,于2020年3月26日,通知侦查机关予以纠正,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3日补查重报。

齐齐哈尔市公安局直属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刘某某与周某某(二人系夫妻关系,均另案处理)共同经营哈尔滨**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以“哈尔滨**保健品公司”的名义办理业务。卜某某系刘某某、周某某雇佣人员,负责驾驶汽车向物流公司运货、进货等业务。2018 年1 月至2018 年9月10日期间,**公司将无资质、无任何来历凭证及质量证明文件的各种药品向黑龙江、吉林省等地销售。具体情况如下:

1.销售“特效骨节康软胶囊” (产地为武汉倍斯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4 次,共计45 盒。销售金额为人民币(下同)415 元,共计非法获利212. 50 元。

2.销售“舒筋健腰丸”(产地为瑞康生物工程有限公司)47 次,共计1631 盒。销售金额12756. 20元,共计非法获利3501. 20元。

3.销售“美国伟哥”(产地为西藏万龙生物技术有限公司)32 次,共计385 盒。销售金额2705.16元,共计非法获利1497.31元。

4.销售“百痛平虫草蝮蛇胶囊”(产地为中国河南建华药业有限公司)13 次,共计165 盒。销售金额1155 元,共计非法获利577. 50元。

5.销售“肠炎宁”(产地为西藏阿里卓玛医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35 次,共计344盒。销售金额2009.50 元,共计非法获利633. 50 元。

6.销售“颈肩腰腿痛”(产地为西藏拉萨市江孜布达生物有限公司)11 次,共计381 盒。销售金额1438. 50元,共计非法获利676. 50元。

7.销售“心脑康胶囊”(产地为深圳瑞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44 次,共计1119 盒。销售金额5178 元,共计非法获利1821 元。

8.销售“舒筋健腰软胶囊”(产地为西藏阿里卓玛医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13 次,共计124 盒。销售金额729 元,共计非法获利233 元。

9.销售“阴阳舒筋丹鹿骨蝮蛇软胶囊” (产地为河南万民康药业有限公司)74 次,共计1131 盒。销售金额6623.50 元,共计非法获利3220. 50 元。

10.销售“壮腰健肾”(产地为云南元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16 次,共计198 盒。销售金额1562. 5 元,共计非法获利473. 50元。

11.销售“痛立克全蝎鹿筋软胶囊”(产地为郑州康是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17 次,共计950 盒。销售金额6377 元,共计非法获利2537 元。

12.销售“痛博士冬虫草蝮蛇胶囊”(产地为中国郑州智满药业有限公司) 53 次,共计816 盒。销售金额3712 元,共计非法获利2025 元。

13.销售“特效哮喘一次灵”(产地为北京益康堂医药科技有限公司)73 次,共计853 盒。销售金额6528 元,共计非法获利3542 元。

14.销售“神方平喘枇杷杏仁胶囊”(产地为郑州康是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33 次, 共计448 盒。销售金额2885 元,共计非法获利1541 元。

15.销售“痛博士黄精木瓜胶囊”(产地为中国郑州智满药业有限公司) 38 次,共计819 盒。销售金额5674 元,共计非法获利2319.25 元。

16.销售“气血和胶囊”(产地为香港御荣医药生物有限公司)58 次,共计815 盒。销售金额4015 元,共计非法获利1076. 50元。

17.销售“颈复康软胶囊”(产地为澳大利亚和盛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353 次,共计6933 盒。销售金额48182. 50 元,共计非法获利13455.50 元。

18.销售“止咳平喘”(产地为西藏华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2 次,共计21 盒。销售金额126 元,共计非法获利46. 20 元。

19.销售“仙草百痛康鹿血蛇蚁胶囊”(产地为北京医苑堂药业有限公司)24 次,共计527 盒。销售金额3344.50 元,共计非法获利1699. 50 元。

20.销售“六味地黄软胶囊”(产地为西藏阿里卓玛医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11 次,共计99 盒。销售金额568.50 元,共计非法获利172.5 元。

21.销售“脑心安软胶囊”(产地为澳大利亚和盛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145 次,共计2633 盒。销售金额15519 元,共计非法获利5419.5 元。

22.销售“舒筋健腰丸”(产地为深圳欧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13 次,共计295 盒。销售金额1355 元,共计非法获利434 元。 

23.销售“特效腰腿疼痛灵”(产地为香港同仁医药生物技术研发有限公司)229次,共计12158 盒。销售金额47164.50 元,共计非法获利21024.8 元。

24.销售“蟲草清肺软胶囊”(产地为澳大利亚和盛唐生物科技(郑州)有限公司)33 次,共计462 盒。销售金额2665. 50 元,共计非法获利869 元。

25.销售“舒筋健腰丸”(产地为北京健寿堂医药公司)124 次,共计2285 盒。销售金额18115 元,共计非法获利8975 元。

26.销售“舒筋健腰全蝎蚂蚁胶囊”(产地为中国郑州志嘉药业有限公司)12 次,共计315 盒。销售金额2255 元,共计非法获利1102.5 元。

27.销售“痹痛舒康冬虫草全蝎胶囊”(产地为北京福瑞康中医研究院)157 次,共计3198 盒。销售金额18952 元,共计非法获利8373 元。

28.销售“筋骨痛康鹿血蛇蚁胶囊” (产地为南阳市天正药业有限公司)24 次,共计292 盒。销售金额1819. 50 元,共计非法获利942 元。

29.销售“妙药堂全蝎蛇蚁胶囊”(产地为新加坡天正药业有限公司)40 次,共计437 盒。销售金额2213.50 元,共计非法获利1339.5 元。

30.销售“心脑康胶囊”(产地为西藏仁人康医药科技有限公司)113 次,共计2036盒。销售金额11858 元,共计非法获利3567元。

上述药品经齐齐哈尔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鉴定,均应按假药论处。

2018 年9 月10 日,公安机关在**公司仓库现场查封、扣押药品45 种,经齐齐哈尔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鉴定,其中36 种应按假药论处。具体情况如下:

1.“特效骨节康软胶囊” 82 盒,按进货价格为369 元,按销售价格为738 元。

2. “舒筋健腰丸” 360 盒,按进货价格为1800 元,按销售价格为2880元。

3. “美国伟哥” 4 盒,按进货价格为112.40 元,按销售价格为32 元。

4. “百痛平虫草蝮蛇胶囊”28 盒,按进货价格为98 元,按销售价格为196 元。

5. “肠炎宁” 350 盒,按进货价格为1400 元,按销售价格为2100 元。

6. “颈肩腰腿痛” 258 盒,按进货价格为516 元,按销售价格为1290元。

7. “心脑康胶囊” 130 盒,按进货价格为390 元,按销售价格为650元。

8. “特效腰痛宁”(产地为香港御荣堂医药生物有限公司)14 盒,按进货价格为35 元,按销售价格为70 元。

9. “舒筋健腰软胶囊” 130 盒,按进货价格为520 元,按销售价格为780 元。

10. “阴阳舒筋丹鹿骨蝮蛇软胶囊” 79 盒,按进货价格为237 元,按销售价格为553 元。

11. “壮腰健肾” 9 盒,按进货价格为49. 5 元,按销售价格为72 元。

12. “特效鼻炎康” (产地为西藏华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35 盒,按进货价格为161 元,按销售价格为245 元。

13. “痛立克全蝎鹿筋软胶囊” 290 盒,按进货价格为1160 元,按销售价格为2030 元。

14. “痛博士冬虫草蝮蛇胶囊” 120 盒,按进货价格为240 元,按销售价格为600元。

15. “特效哮喘一次灵” 400 盒,按进货价格为1400 元,按销售价格为2800 元。

16. “头痛宁丸” (产地为中医药(国家)生物科技研究所)254 盒,按进货金额为889 元,按销售价格为1270 元。

17. “神方平喘枇杷杏仁胶囊” 3 盒,按进货价格为9 元,按销售价格为 21 元。

18. “痛博士黄精木瓜胶囊” 207 盒,按进货价格为828 元,按销售价格为1449 元。

19. “气血和胶囊” 9 盒,按进货价格为36 元,按销售价格为45 元。

20. “虫草强肾王” (产地为西藏恒康生物工程有限公司)2 盒,按进货价格为9 元,按销售价格为18 元。

21. “颈复康软胶囊” 243 盒,按进货价格为972 元,按销售价格为1458 元。

22. “止咳平喘” 50 盒,按进货价格为190 元,按销售价格为300 元。

23. “仙草百痛康鹿血蛇蚁胶囊” 180 盒,按进货价格为540 元,按销售价格为1080 元。

24. “六味地黄软胶囊” 186 盒,按进货价格为744 元,按销售价格为1116 元。

    25. “脑心安软胶囊”57 盒,按进货价格为228 元,按销售价格为342元。

    26. “特效筋骨康” (产地为河北德生药业有限公司)90 盒,按进货价格为225 元,按销售价格为450 元。

    27. “腰痛宁软胶囊” (产地为澳大利亚和盛唐生物科技(郑州)有限公司)14 盒,按进货价格为35 元,按销售价格为70 元。

    28. “舒筋健腰丸” 170 盒,按进货价格为595 元,按销售价格为850元。

    29. “特效腰腿疼痛灵” 400 盒,按进货价格为840 元,按销售价格为2000 元

   30. “蟲草清肺软胶囊” 131 盒,按进货价格为524 元,按销售价格为786 元。

    31. “舒筋健腰丸” 150 盒,按进货价格为600 元,按销售价格为1200 元。

    32. “舒筋健腰全蝎蚂蚁胶囊” 370 盒,按进货价格为1480 元,按销售价格为2590 元。

    33. “痹痛舒康冬虫草全蝎胶囊” 428 盒,按进货价格为1498 元,按销售价格为 2996 元。

    34. “筋骨痛康鹿血蛇蚁胶囊”175 盒,按进货价格为525 元,按销售价格为1225元。

   35. “妙药堂全蝎蛇蚁胶囊” 47 盒,按进货价格为94 元,按销售价格为235 元。

36. “心脑康胶囊” 300 盒,按进货价格为1200 元,按销售价格为1800 元。

经侦查,卜某某于2018年9月10日被公安机关在**公司抓获。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齐齐哈尔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中,卜某某系**公司雇佣人员,负责成箱货物的发货和取货,即刘某某将销售的药品包装封箱后由卜某某发货,刘某某、周某某均表示未告知卜某某公司销售的是假药。按照卜某某的工作职责,其对自己运输货物的具体情况、细节、对公司销售的药品均无审核、了解的明确要求。认定卜某某主观上明知刘某某、周某某销售的系假药而帮助予以销售的证据不足。

本院认为,认定卜某某构成销售假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2日

本不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三百六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二次退回补充调查或者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经检察长批准,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对于经过一次退回补充调查或者补充侦查的案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再次退回补充调查或者补充侦查必要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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