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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卜某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案)_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沪闵检一部刑不诉〔2020〕656号

被不起诉人卜某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261996********,汉族,大专文化,原系山东**科技有限公司业务员,户籍在山东省济宁市微山县**村街道**村。2020年5月28日因涉嫌诈骗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7月3日经本院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批准逮捕并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执行逮捕;同年8月4日经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9月30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卜某某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于2020年9月2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不起诉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6月至2018年6月,黄某某(另处)先后注册成立**科技有限公司、山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济宁**科技有限公司、安徽**科技有限公司、山东**科技有限公司等企业,并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陆续从事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即提供短信通道为客户发送各类营销短信。山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济宁**科技有限公司、安徽**科技有限公司、山东**科技有限公司均系**科技有限公司的子公司。黄某某系上述所有公司的实际经营控制人。2019年起,为提高公司销售业绩,黄某某等人授意上述各公司在承接业务的过程中,在明知他人系为实施赌博、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而发布信息的情况下,仍承接该类短信营销业务,并采用修改敏感字眼、套用各银行及金融公司签名、冒用正规金融机构名义等方式规避三大运营商的监管,以此为赌博、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向包括上海在内的全国各地不特定手机用户发送推广信息。经鉴定,仅2020年3月至5月间,上述公司累计发布涉嫌违法犯罪短信约3000万条。2020年2月22日,家住本市闵行区的朱某某因受到 “**战队”业务员步某某发布的网贷诈骗短信,先后被骗钱款共计人民币2.75万元。另经公安机关查证,全国各地另有多起诈骗案件被害人所收到的诈骗短信的内容、链接、签名等信息与上述公司发送的短信信息一致。

其中,被不起诉人卜某某系 “**战队”邢某某(另处)小组业务员,具体负责招揽客户,向不特定手机用户发布网贷诈骗类、赌博类涉嫌违法犯罪信息。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卜某某于2020年3月至5月间累计发布涉嫌违法犯罪短信约22.5万条。

2020年5月27日,被不起诉人卜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卜某某家属已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元。

上述事实,有上述公司营业执照和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等书证、朱某某及同案人步某某的证言、上海**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出具的《抓获经过》、《工作情况》、《情况说明》、《扣押清单》、依法截取的聊天记录、同案人王某某、胡某某、邢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被不起诉人卜某某对上述事实及证据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卜某某身为公司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与他人结伙,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属共同犯罪。被不起诉人卜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其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卜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卜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综上,被不起诉人卜某某的行为虽构成犯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具有法定、酌情从轻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9日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十条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观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七条 ……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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