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133号
被不起诉人卜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31962********,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兰陵县**镇**村村委会主任,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镇**村。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卜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退回补充侦查,兰陵县公安局于2020年6月1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兰陵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兰陵县**镇**村村委2012年12月至2015年7月先后5次违法占地建设,占用**镇**村10505.3平方米(15.76亩)土地,其中造成该处10012.8平方米(15.02亩)耕地被破坏。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兰陵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村村委会未经处理的非法占用耕地面积超过10亩,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卜某某不起诉。
2020年7月1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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