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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卜某甲危险驾驶案)_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712号

被不起诉人卜某甲(曾用名卜某乙),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61989********,汉族,中专文化,山东省平邑县人,务工,户籍地山东省平邑县**镇**村**号,现住临沂市兰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2年5月3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费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20年3月3日被刑事拘留并于当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卜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9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卜某甲饮酒后找了一位代驾司机马某某,随后马某某驾驶鲁******号红色昊锐牌小型轿车,行驶至临沂市兰山区**路**庄路交汇处时,二人发生争执。被不起诉人卜某甲将代驾司机马某某驱赶下车,并自己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路由东向西行驶约100米至路边,后将车熄火并在车内休息。代驾司机马某某遂报警案发。经鉴定,卜某甲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2.3mg/100ml。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卜某甲饮酒后找了代驾,其驾驶机动车的行为系将车辆挪动至路边安全位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该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卜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6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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