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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卜XX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南检刑不诉〔2020〕Z297号

被不起诉人卜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5221989********,汉族,初中文化,******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市**县,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6日23时02分许,被不起诉人卜某某饮酒后驾驶豫E******号牌小型汽车在行驶至深圳市南山区梦海大道桂湾五路路段时,被设卡查车的执勤民警查获,现场卜某某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9mg/100ml,随后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卜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05.87mg/100ml。

本院认为,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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