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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卞刘柱危险驾驶案)_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

不 起 诉 决 定 书

明检刑公诉刑不诉〔2020〕Z7号

被不起诉人卞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1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临泉县**镇**行政村**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29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卞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5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1日8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卞某某未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行驶至佛山市高明区**街道**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卞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8.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不起诉人卞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卞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但是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卞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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