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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卞尔玲盗窃案)_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颍检检二刑不诉〔2020〕81号

被不起诉人卞某某,女,1971年8月2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6********946,汉族,文盲,农民,安徽省颍上县**镇**村**号。2019年9月15日因涉嫌盗窃被颍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0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颍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卞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日至9月15日,被不起诉人卞某某多次到颍上县半岗镇黄连沟安置区旁边工地盗窃总计钢管24根、钢筋36根;经鉴定价值总计519元。案发后,卞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被盗物品全部被追回。

本院认为卞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首、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卞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阜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颍上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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