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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卞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沪黄检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卞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06198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在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巷**号楼**单元**室,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村**号**室,上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安全架构总监。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8年12月22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延长羁押期限至三十日,2019年1月28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其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其不批准逮捕,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1月13日由本院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上海虑远律师事务所罗东升律师。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卞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1月6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2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020年10月15日本院退回上海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上海市公安局于2020年11月15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上海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6年11月至2017年初,被不起诉人卞某某伙同倪某某、周某某为拓展非法放贷客源,卞某某在周某某的指示下以人民币4万元的价格,通过网络非法向他人购买京东客户数据。

2018年9月至12月,被不起诉人卞某某在周某某指使下通过互联网寻找同业客户数据用于营销。2018年10月,卞某某根据周某某授意,以一个比特币的价格购买公民个人信息。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上海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证明被不起诉人购买或者收受公民个人信息的证据不足;证明违反国家规定,通过窃取、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证据不足;且被不起诉人卞某某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系为合法经营,无证据证实其有非法获利,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卞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发还被不起诉人。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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