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铜官检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卞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7021983********,汉族,大学文化,原**公司员工(已离职),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新村**栋**号,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小区**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日被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卞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现已审查终结。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9日21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卞某某饮酒后驾驶皖G*****号普通两轮摩托车,沿铜陵市S321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花鸟市场门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现场呼气酒精检测,卞某某涉嫌醉酒。民警遂将其带至铜陵市立医院抽取静脉血样,经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鉴定,卞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91mg/100ml,属醉酒驾驶。
被不起诉人卞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卞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卞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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