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扬广检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卞某某,男,197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083197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江苏省扬州市**路**市场**号(户籍地:江苏省兴化市**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卞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6月02日被扬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扬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卞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0日20时55分,被不起诉人卞某某醉酒后驾驶苏ME****普通二轮摩托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本市广陵区观潮路与二里桥路叉口处,被执勤民警查究。经抽取血样检测,被不起诉人卞某某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114.1mg/100mL。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卞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卞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卞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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