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锡梁检刑检刑不诉〔2020〕133号
被不起诉人卞某某,男,197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2111976********,汉族,大专文化,无业,出生于江苏省无锡市,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花园**号(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二村**号**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8日被无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卞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卞某某于2020年11月11日晚,与他人在无锡市梁溪区崇宁路的小白楼饮酒后,于23时30分许,驾驶号牌为苏B4****的小型轿车行驶至无锡市梁溪区解放北路金和大酒店前时,被民警查获。经无锡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8毫克/100毫升。
归案后,被不起诉人卞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卞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卞某某不起诉。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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