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天检刑不诉〔2020〕Z191号
被不起诉人卞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528198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陕西省渭南市富平县**镇**村**组。现住址:广州市天河区**路**宿舍。2019年12月1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余佩洵、邓敏,北京市浩天信和(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卞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退回广州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
被害人李某某所属的广东**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犯罪嫌疑人卞某某所属的广东**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存在租赁纠纷。2018年3月12日上午,李某某至本市天河区天河东路富海大厦9楼处与卞某某相遇,双方发生争执,后二人至上述大厦一楼大堂发生推搡、打斗,双方均有受伤(经法医学鉴定,李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卞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卞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