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沭检一部刑不诉〔2020〕141号
被不起诉人卞某某,男,199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231995********,汉族,大专文化,个体,住沭阳县**街道**小区。被不起诉人卞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9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沭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卞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卞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左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卞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及被害人左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5日11时许,被不起诉人卞某某与岳母左某某因债务纠纷在本县沭城街道果园新村小区东大门南侧发生纠纷,左某某先捡砖头打砸被不起诉人卞某某,被人拉开后被不起诉人卞某某欲离开现场,见左某某继续辱骂遂冲到左某某身边将其推倒在地,致其右肘部右桡骨桡小头外侧骨折、关节面塌陷,已构成轻伤一级。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卞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
本院认为,卞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已取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卞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