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鞍立检公诉刑不诉〔2019〕18号
被不起诉人卞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04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街**栋**,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5日被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14日被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分局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9月30日由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卞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6日零时许,犯罪嫌疑人卞某某在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栋附近*歌厅*房间内,因被害人李某甲无故用手包打其头部而与李某乙发生厮打,期间卞某某持啤酒瓶将李某甲头部打伤,造成李某甲左侧额颞叶脑出血;脑室内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经鞍山市骨伤病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甲头部目前伤情构成轻伤一级。
本院认为,卞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法定从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鞍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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