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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卞某某污染环境案)_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张检诉刑不诉〔2020〕351号

被不起诉人卞某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2191967********,汉族,初中文化,张家港**洗涤机械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江阴市**镇**苑**号**室。被不起诉人卞某某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7月20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31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卞淼浩,江苏申越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卞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7月3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9月12日、11月27日先后两次将本案退回张家港市公安局补充侦查。2019年12月27日该局经补充侦查完毕,再次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张家港市公安局移送起诉认定:

2015 年5 月至2017 年12 月,被不起诉人卞某某伙同陈某某(另案处理)在张家港**洗涤机械有限公司没有排污许可证及环评报告的情况下,非法处置该公司含有重金属镍、铬等有毒物质的酸洗废水,非法将上述酸洗废水交由辛某某(另案处理)在不具备相应处置资质的张家港市**纺织印染有限公司污水处理厂、张家港市**纺织有限公司进行处置,累计处置酸洗废水400 余吨。经张家港市环保局对张家港**洗涤机械有限公司车间酸洗废水池原水水样采样分析,总镍、总铬浓度均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1 标准千倍以上。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张家港市公安局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卞某某主观上明知辛某某联系的相关单位不具备处置酸洗废水的能力和资质,张家港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卞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院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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