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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卞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_滨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滨检刑二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卞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9221981********,汉族,初中文化,滨海县**服装加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滨海县**镇**路**号(户籍所在地滨海县**镇**村**组)。被不起诉人卞某某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7月9日被滨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8日被滨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8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滨海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滨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滨海县恒海服装加工有限公司及被不起诉人卞某某涉嫌虚开增值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卞某某在经营滨海县**服装加工有限公司期间,从2016年10月至2018年9月,在无实际交易的情况下,通过于某某购买了出票单位为滨海**服饰有限公司、江苏**服饰有限公司、盐城**服饰有限公司、滨海**服饰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23份,价税合计人民币2071168.8元,税额人民币297401.57元。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被抵扣。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卞某某补缴税款人民币297401.57元。

本院认为,滨海县恒海服装加工有限公司及被不起诉人卞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有认罪认罚、退出税款等情节,属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卞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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