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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卞某某盗窃案)_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沪崇检长兴刑不诉〔2019〕13号

不起诉人卞某某,男,199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10881993********,汉族,高中文化,扬州市江都区**公司员工,住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镇**村**组**号。2019年6月2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张某某,上海警荀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卞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于2019年9月18日退回补充侦查,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补充侦查终结,于2019年10月1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3月27日5时许,被不起诉人卞某某在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的一酒店房间内,趁被害人朱某某不备之际,使用朱金秀的手机进入其支付宝账户内,将账户内的20000元人民币转入自己的支付宝账号中。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调取新证据后再次移送审查起诉。本院认为,因相关证据变化,导致根据相关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无再次退回补充侦查必要。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卞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1月28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次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八条 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

第一百八十条 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四百零三条 ……

人民检察院对于经过一次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退回补充侦查必要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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