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相检诉刑不诉〔2020〕63号
被不起诉人卞某某,女,199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724199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连云港市灌南县**乡**村**组**号。被不起诉人卞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11日由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决定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卞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底的一天,被不起诉人卞某某在苏州市相城区**家园**幢**室,窃取同住人员被害人詹某某价值人民币3190元的天梭牌女式机械手表1只、衣服等物品。
被不起诉人卞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不起诉人卞某某将上述赃物归回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手表1只(照片);
2. 被害人詹某某的陈述;
3. 被不起诉人卞某某的供述;
4.上海市钟表行业协会、苏州市相城区价格认定中心分别出具的鉴定意见。
5.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制作的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卞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卞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卞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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