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滨检二部刑不诉〔2020〕256号
被不起诉人卞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821998********,汉族,共青团员,学生,住天津**大学**校区**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镇**村**组**号。2020年10月27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8日经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卞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9日22时许,李某甲(另案处理)纠集谭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因琐事将谢某某(另案处理)由天津市**大学男生宿内叫至该男生宿舍二楼水房中理论,期间谢某某电话纠集王某甲(另案处理),后王某甲又电话纠集被不起诉人卞某某及王某乙(另案处理)、李某乙。被不起诉人卞某某等人到达现场后,见谢某某被李某甲等人围住,遂上前帮助谢某某解围,因双方情绪激动发生争吵,期间卞某某、王某乙与谭某某互相厮打,幷致王某乙、谭某某二人不同程度受伤,后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乙的身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020年10月21日,被不起诉人卞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案发后,双方民事部分已经达成刑事和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卞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鉴于其具有自首情节且已达成刑事和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卞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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