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卞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11211981********,汉族,中专文化,嘉兴**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镇江市**区**幢**室。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6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卞某某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下旬,被不起诉人卞某某为虚增企业成本,在没有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向**(上海)贸易有限公司和上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购买增值税普通发票6张(价税合计共44万余元),并入账申报纳税。案发后,卞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案发后,卞某某已补缴应纳税款差额212811.89元和滞纳金24898.99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卞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卞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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