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寿检一部刑不诉〔2020〕107号
被不起诉人卞某甲,曾用名卞某乙,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202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街**号**号楼**单元**号,现住山东省寿光市弥河安顺街大桥指挥部。2020年3月1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寿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寿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卞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9日21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卞某甲驾驶车牌号为鲁******的白色欧铃牌轻型普通货车,沿寿光市寿济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寿济路与金海路路口西100米处时,被巡逻民警依法查获,经对卞某甲进行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8mg/100ml,经对卞某甲静脉血液中的乙醇含量进行定性定量检验,卞某甲静脉血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1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卞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真诚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卞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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